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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7/10/10 14:35:22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适应我校教学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应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六)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入学须知等有关要求和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后,方能入学。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超过2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报到者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如下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按以下要求在开学一周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一)因病: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初审登记后,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二)因事: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三)因应征入伍: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新生持征兵办公室所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至学生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期限内的新学年开学2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该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二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凭二级甲等医院或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者,可随当年录取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凡在体检复查中弄虚作假或隐瞒身体实情而取得学籍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方可取得注册资格

(二)学生持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加盖注册印章,并进行电子注册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须学生家长签字),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校学生处审批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未经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二级学院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生在我校的学习年限,可以在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外延长最多2年或缩短最多1年。

第十一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最多提前一年),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可以提前毕业。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每学年7月份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多推后一年)。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应按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考核,并取得成绩及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获得的学分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公共选修课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试百分制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考查五级制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或二级制达到合格,均可获得学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均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校依据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为其安排保健课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获得专项技能证书等,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六章 免修、补考、缓考、辅修

第十八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审核并备案,可以免修部分课程。

(一)免修课范围

除政治理论、体育、公益劳动、军训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答辩等不能免修外,其他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二)申请免修课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具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不经考核,直接向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申请,附相应证明材料(须持原件和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即可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1.参加国家高等学校英语能力考试达到A级者,即可免修“大学英语”(专业外语除外)课程;

2.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者,即可免修计算机对应的课程(非计算机类专业);

3.参加专科、本科自学考试已通过的课程,与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学分不低于所开课程;

4.辅修第二专业者,其中与第一专业所开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不低于所开的课程。

不具有上述免修情况的学生按下列要求办理免修手续。

   1.每一学期第二周由学生填写《免修申请表》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免修课申请;

2.由学生申请免修课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根据教学大纲拟题进行考核;3.凡考核成绩在70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否则仍需跟班正常学习。

(注:在办理课程免修未获批准期间,学生仍需跟班正常学习)

第十九条 不合格的公共选修课程不得补考,只能通过改选其他选修课程冲抵学分。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补考,学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每门课程的补考次数限定为2次:第1次为学期补考,第2次为毕业补考。考试课补考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成绩一律登记为60分,考查课补考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一律登记为及格,达此要求可获得学分。补考成绩应如实记录,并加注补考标记。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前不合格课程需进行毕业补考,1-4学期的学期补考不合格课程,在第5学期进行毕业补考;第5、第6学期的学期补考不合格课程,在第6学期进行毕业补考。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无故缺考者,取消学期补考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学期补考资格。

第二十三条 考试开始前学生因病或因事确属无法参加考试者,可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无正当理由、考试结束后等情况一概不准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参加该课程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根据课程性质按照实际成绩登记。

第二十四条 对学习成绩优异、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学校鼓励、提倡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详见学校《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规定的要求,可获得辅修证书。

第七章 学习预警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树立良好学风,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实行学习预警制度。

教务处在每次学期补考结束后,按照学生不及格累积课程总学分情况对学生进行学习预警及处理,具体如下:

(一)学生不及格课程累积总学分超过15学分,由教务处给予学生学分预警,进行公示并发放预警通知单;

(二)学生不及格课程累积总学分超过30学分者,劝其退学。对学习愿望强烈且具备学习能力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可以转入下一年级留级修读,延迟一年毕业;

(三)劝退学生在接到通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不予回应者,教务处提请取消该生学籍,院长办公会审议。

对留级修读期间不及格课程累积总学分再次超过30学分者,由教务处提请取消该生学籍,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先提出转学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院校和拟转入院校同意,转入院校按照相关规定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由教务处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二)省内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院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二级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由学生申请,教务处备案,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学生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有特殊情况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且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转专业的条件,可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一般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前两周内进行,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一般只可进行一次。

(一)学生入学后所有课程成绩合格,无纪律处分,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成绩在本专业前20%以内者,可申请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二级学院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成绩在本专业前50%以内者,可申请二级学院内部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二级学院、教务处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五)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创业方向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对其创业情况进行考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转入与其创业方向相关的专业。

(六)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符合以上(二)、(三)、(四)、(五)、(六)任一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二级学院审核,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时起算。学生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三十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疾病、办理出国手续等)须中途休学,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1/3以上者;

(二)一学期需请假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的;

(三)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应当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医院或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家长(亲属)、班主任(辅导员)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在教务处主管学籍部门办理相应休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

(三)学生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应在一周内将休学离校手续办理完毕。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安排住宿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医院或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二周内持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准后编入原专业对应年级学习;

(三)学生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法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性质恶劣者,不予复学,并按三十九条第四款做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需离校创新创业者,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同意后,原则上可以保留学籍二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十章 退学、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复查不合格者;

(四)学生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法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性质恶劣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第三十九条 申请自动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材料上报教务处审查,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第四十条 对于做退学处理的学生,教务处审查,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时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籍迁回原籍;

(二)退学的学生必须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办结后,出具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可申请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不得在校内留宿。逾期不办者,由学校有关部门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凡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在学习期限内修完辅修课程,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辅修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予以结业,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原则上应于一年内申请返校补考一次,返校补考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换发毕业证原则上每年只进行一次。

第四十六条退学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满一年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年者由学校开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由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由学校审查方可办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上传至指定网站,并做好纸质资料的备案和学籍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务处每年6月底对应届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教务处予以全院公示。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学校颁布的《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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