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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作者: 点击数: 时间:2017/10/10 14:33:31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24日第41号令)的文件精神,本着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五条 凡受处分者,应附加下列处罚:

()享受奖助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奖助学金。受处分者,处分时限内取消一切评优和奖励资格;

()学生干部 (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以上 )受违纪处分者,先应撤销其干部职务。

第六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教务处可依据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给予学习证明。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益者:

()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胁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持刀具、器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理:

()有偷窃、诈骗或纵容协助他人偷窃或诈骗集体、私人财物行为,价值在 50元以下(含50元)或者经学院保卫处、公安部门确认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 50100元(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 100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 200元以上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武力威胁或结伙敲诈他人钱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破坏公共财物,在教室、实习实训室、宿舍、餐厅、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场所损坏机床、设备、桌椅、门窗、玻璃、床具、卫浴设施、电灯及其它设施,价值在 50元以下(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 50100元(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 100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 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以上违纪的学生,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集体公共财物被损坏,如果没有落实责任人承担责任,由全体人员负责赔偿;

()偷盗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报刊、书籍等刊物,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加倍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侵占学生利益,贪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团费、班费或其它公款者:

()价值在5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参与赌博者,视赌资大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屡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抽烟或吸毒者:

()在校园内抽烟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多次抽烟,屡教不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因抽烟造成事故或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吸毒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未婚同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

()举止猥亵,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有侮辱妇女,窥视、滋扰女性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留宿异性,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同宿舍在场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涉足色情或不健康场所,被公安机关收审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以上问题涉及个人隐私的,在处理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学院禁止学生私自在校外居住。未经允许私自在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违反公寓规定,昼夜上网,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收看、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非法书刊和录像制品;利用网络收看、传播反动、淫秽文字图像者:

()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制作、抄写、复制、收看、传播、隐匿不交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或利用网络收看传播反动淫秽文字图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者,一天均按旷课六学时计算,有晚自习的年级按八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次以上(含三次)因旷课受处分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有伪造或涂改证件、证书、介绍信、证明信、报销单、偷盖公章、偷改成绩、冒领快递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习期间,在各级各类考试中作弊者,依据学院关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的相关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无故有意不交学费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家庭困难,生活铺张,不交学费者,并在规定注册时间未能按期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宿舍或教室等公共场所内酗酒者;

()私用电炉、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或私接学院的电源线、网线等公共设施者;

()因学习成绩、评比、入党、就业等原因,对他人寻衅闹事者;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以写匿名信等方式造谣中伤,诬陷他人者;

()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组织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不参加学院、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一学期无故缺席达三次以上者;

()违反学生守则和各种规章制度,不听从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的劝阻和批评,造成一定影响者;

()在教学、实训过程中,因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或其它器材损坏丢失,价值 500元以上且已赔偿者;

()由宿舍、教室窗户向外倾倒污水,抛扔废弃物者(若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毁坏花木、造成一定损失者,或情节虽轻,但不听劝阻批评,态度恶劣者;

()上课期间在教学区或非规定场所进行球类活动,不听劝阻者;

()在校园内燃放鞭炮,放火烧垃圾,不听劝阻者;

()在校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仍拒不认错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因私装电器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一定损失者;或擅自使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经教育不改者;

()在学校集会、报告、演出等集体活动中或在餐厅、澡堂、放映场等公共场所不讲公德、不守纪律、不听劝阻、扰乱秩序而屡教不改者;

()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计算机或手机登陆非法网站、传播制造计算机病毒和有害信息、造谣攻击他人者影响恶劣,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造谣、传谣、煽动、起哄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违纪后,谎报身份或逃离者;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受处分者;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体出现违纪行为,无人承担者,分别按个人违纪予以处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最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其它相关手续,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其所属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真实完整地整理、上报。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的留存,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属二级学院留存,一份由学生处会同学院档案室留存。

第三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学生的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审批、申诉和复议:

()对犯错误学生的处理不论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要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核实,并讨论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处审查。学生处根据事件情况和二级学院提出的处分意见,进行讨论并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院审批。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处公示,并发至各二级学院宣布执行;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言论和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工委审批备案;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的处分决定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处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真实完整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二级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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